关于终止或撤回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终止或撤回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 |
国食药监保化[2011]367号 |
2011年08月04日 发布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终止或撤回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办理工作,现将办理程序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申请终止或撤回化妆品行政许可的,应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化妆品行政许可网上申报系统,并填写相应的申请表。 二、申请人提交行政许可申报资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机构(以下称行政受理机构)未作出受理决定的,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申请终止申报(申请表见附件1),行政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终止的决定。准予终止的,自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行政受理机构应向申请人退回全部申报资料。 三、申请人提交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行政受理机构已受理的,在技术审评会议召开前,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提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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