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保健食品化妆品消费警示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16日
江苏省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保健食品化妆品消费警示 |
2011年09月15日 发布 |
为确保全市人民群众“中秋”、“国庆”期间消费安全,增强群众的安全消费意识,近日,江苏省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近年来群众对保健食品、化妆品投诉举报情况和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向社会发布消费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谨慎购买。 保健食品不是药品,不可以代替药品,只能调理人体生理功能;要注意区分保健食品、健康食品和滋补中药材,保健食品必须是经食品药品(卫生)监管部门批准,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具有批准文号和保健食品标志(蓝帽子图样);已获批准保健食品的信息均可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查阅到(www.sda.gov.cn);要理性选择保健食品,每种保健食品都有适宜人群,选购时应按照个人差异,认真选择。 购买化妆品的消费者,应注意检查产品外包装有无卫生许可证号、生产许可证号;有无标明生产企业名称、联系方式、使用方法等;包装或说明书上有无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质量合格标记;如果是进口化妆品,有无标明进口商名称、联系方式;在购买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等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时,应检查产品包装上有无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批准文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