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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2012年江西省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08日

 

关于印发2012年江西省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赣食药监保化[2012]12号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公安局、监察局,樟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食安办〔2011〕37号)精神,健全保健食品监管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推进全省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现将《2012年江西省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卫生厅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江西省公安厅
江西省监察厅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2012年江西省保健食品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规范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保健食品行业健


康发展,根据省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赣食安办字[2011]47号)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以科学发展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部署,针对当前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及广告宣传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加强保健食品许可管理和生产环节、流通环节监管,完善监督抽检制度,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着力解决保健食品制售假劣、非法添加和虚假宣传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促进全省保健食品产业进一步发展,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对保健食品消费的自我保护意识进一步提高,消费信心进一步增强,保健食品的长效监管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
二、主要任务与具体措施
(一)整顿规范保健食品品种注册。严把保健食品产品注册初审关,加强注册现场核查,对提供虚假申报资料的企业,一律不予受理并列入“黑名单”,一年内不再受理该品种注册申请。对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中申请人名称、地址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登记证》中单位名称、地址不一致的,督促企业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部署指导企业及时开展保健食品再注册和清理换证工作。建立全省保健食品品种数据库,收集全省保健食品品种的注册信息、质量标准和包装标签信息。
(二)整治规范保健食品生产环节。严格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标准,不具备条件的企业不发给保健食品生产卫生许可证。《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对所有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按照修订后的生产许可审查条件逐一进行重新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责令停止生产销售、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撤销、吊销或收回相关证照,并予以公告。以原料购进、生产记录、检验检测、委托加工、违法添加等五个方面为重点,组织开展全省保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专项检查,督促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全面落实《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各项要求,杜绝以虚假合作、委托、监制生产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等违法行为。全面清查地下生产保健食品“黑窝点”,一经发现坚决予以取缔。建立全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信息数据库。
(三)整治规范保健食品流通环节。对全省经销保健食品的批发市场、大中型超市、专卖店、药品经营企业等重点场所进行拉网式的全面清查,重点检查保健食品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严肃查处假冒伪劣和非法添加药物的保健食品,严禁销售未经批准以及伪造、套用批准文号的保健食品,严禁销售声称具有保健功能或疗效的普通食品,严禁销售原料、辅料或添加剂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保健食品或普通食品。
(四)整顿规范保健食品标签标识。开展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检查,严禁生产销售产品名称、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规


定的保健食品,从严查处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非法标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与批准内容不一致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普通食品通过包装、标签、说明书等宣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行为。
(五)整顿规范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办法》,加强对电视、电台、报纸、互联网、广告牌等媒体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整顿规范保健食品广告宣传秩序。对未经审批擅自发布或擅自更改、篡改广告审批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要依法严肃处理。重点整治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材料中宣称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以专家或患者名义进行功效证明、明示或暗示具有壮阳或改善性功能等未经批准的功能等违法行为。
三、整治工作要求
(一)明确部门分工,落实监管责任
要按照“地方政府负责、部门协调指导、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要求,将保健食品安全监管作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内容,依法明确部门分工,落实监管责任,确定监管重点,强化监管措施,各尽其职、各司其责,密切协调配合,认真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做好全省保健食品整治工作,负责保健食品品种注册初审、生产许可、广告审查和日常监管工作。依法查处未经许可生产保健食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非法添加药物的保健食品,生产销售产品名称、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保健食品,保健食品或普通食品仿冒药品名称、宣传对疾病具有预防治疗作用等违法行为。
2、卫生部门负责保健食品专项整治的综合协调,组织做好保健食品标准备案以及相关标准的跟踪评价工作。
3、工商部门负责保健食品企业的注册登记工作,依法查处保健食品虚假广告、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
4、质监部门负责普通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和日常监管工作。依法查处普通食品生产企业违规使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和不按规定使用《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所列物品作为普通食品原料进行生产等违法行为。5、公安部门负责严厉打击非法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犯罪活动。严肃查处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
6、监察部门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行政监察工作。加大问责力度,对监管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尚未完成保健食品监管职能移交的各设区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和卫生部门,要按照地方政府的统一要求,在切实履行现有的职能的基础上,做好各项工作的衔接。
(二)加大工作力度,狠抓大案要案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专项整治部署和要求,加大对保健食品的监督检查和抽查检验力度,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非法添加化学药物成分和虚假宣传功效等违法行为,坚决取缔生产经营假


冒伪劣保健食品的“黑窝点”。要加大对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的查处力度,狠抓一批社会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扰乱保健食品市场的案件,并在新闻媒体进行曝光,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涉嫌犯罪的,要坚决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三)健全工作机制,实现信息互通
要在确保专项整治取得成效的基础上,探索建立保健食品监管长效机制,加快推进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开展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试点工作,健全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抽检制度,认真做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涉及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工商、质监、公安、监察等多个部门,要建立健全案件线索信息通报、反馈和执法联动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及时受理群众投诉,对于反映的线索,要深挖严查,追根溯源。要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及时互通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四)加强新闻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要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保健食品科学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发布权威消息,澄清虚假宣传和炒作,向社会公布获得批准的保健食品和企业名单、通过审查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和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黑名单”等,不断提高消费者识别真假的能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引导公众树立科学的保健理念。新闻单位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自觉抵制未经审批、篡改审批内容和虚假宣传的保健食品广告,大力宣传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取得的成效,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2年3月20日前为动员部署阶段。各地、各部门要认真作好专项整治的动员部署工作,对整治工作作出周密安排。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保健食品监管职能尚未完成移交的地方为卫生部门)负责牵头制订本辖区的保健食品专项整治方案,并于3月31日前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二阶段:3月21日至10月31日为组织实施阶段。各地各部门要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坚决果断的措施,全面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监管职责分工,加大打假治劣的工作力度,彻底铲除制假售假黑窝点,进一步净化我省保健食品市场环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适时组织相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对各设区市的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和突击检查。
第三阶段:11月1日至12月31日为总结阶段。各相关部门和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保健食品监管职能尚未完成移交的地方为卫生部门)负责汇总本部门、本辖区内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2012年11月30日前以书面和电子形式送交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汇总后报省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
监管工作的通知
赣食药监保化[2012]20号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景德镇、上饶、吉安、抚州市卫生局,樟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有关直属事业单位:
近年来,全省各级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部门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不断强化日常监督管理,深入开展专项整治,维护了人民群众的饮食消费安全。但是,当前我省保健食品化妆品产业基础依然薄弱,违法违规问题时有发生,形势不容乐观。为维护保健食品化妆品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消费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有关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监管任务和目标
保健食品化妆品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其监管工作是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影响和制约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的整体环境未发生根本改变,企业诚信意识淡薄,管理水平不高,非法添加、违规生产、虚假宣传等问题屡禁不止;监管队伍建设亟待加强,基层监管力量薄弱、能力不足、经费缺乏等问题十分突出。这些问题不抓紧解决,将会影响保健食品化妆品产业的发展,影响监管事业的长远发展。各地保化监管部门要从保障民生的高度,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为目标,以全过程规范化综合管理为抓手,以违法添加、非法生产、违规标识、虚假广告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为重点,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完善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手段,强化日常监管,开展专项整治,保障消费安全,全面提高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学化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品种监督管理
各地保化监管部门要通知辖区内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在2012年6月1日前或新产品投放市场后2个月内,将生产的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的基本信息向市局书面报备,报备的内容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或品种的生产卫生许可,品种的批准证书、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或技术要求)以及产品实际使用的包装、标签、说明书等。由市局汇总后报省局,由省局建立全省统一的保健食品化妆品品种档案。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信息备案的企业和品种,一律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日常监管频次。
三、整顿规范生产秩序
各地保化监管部门要突出重点环节、重点区域和重点品种,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开展全面、系统、彻底的排查,督促企业落实生产质量管理各项制度,防范潜在的产品安全风险。
(一)加强原料采购监管。要督促生产企业全面落实《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原辅料供应商审核指南》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料供应商审核指南》各项要求,加强原料采购管理,强化原料进厂检验,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严禁采购和使用假冒伪劣或来源不明的原料。严厉打击在保健食品化妆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保健食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二)落实出厂检验制度。要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出厂检验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出厂检验的相关要求,做到出厂产品批批检验、批批留样,严把产品质量出厂关。对目前暂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要求一律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开展检验工作。
(三)加强委托加工监管。要把委托加工行为作为日常监管的重点,严查出租批文和以承包、转包或租赁生产企业等方式逃避监管的行为。对委托行为要求做到“四个明确”,即明确委托双方的责任,明确委托双方的生产经营场所,明确委托方不得将生产的品种再次委托,明确产品标签说明书需全面真实地反映委托双方的信息。
(四)严格共线生产管理。要全面掌握辖区内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其他产品的情况,既要防止保健食品化妆品与药品、消毒产品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其他产品共线生产,又要防止企业利用保健食品化妆品厂房从事生产假冒药品、非法食品等违法活动。
四、整顿规范流通秩序
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数量众多、情况复杂。各地保化监管部门要克服法规建设滞后、人员经费紧缺、技术支撑不足等困难,创新监管思路,充分运用法律,深入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流通领域的整顿规范工作。
(一)建立经营企业档案。要全面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调查摸底和登记备案工作,建立健全经营企业信用档案信息库,全面收集企业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要将建档工作与企业调研、宣传培训、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有机结合,探索建立经营企业分级监管模式,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经营企业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二)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要对辖区内保健食品化妆品批发市场、大中型超市、专卖店、药品经营企业等重点场所进行拉网式全面清查,重点检查经营企业进货查验和进销台账等制度的落实情况。要求经营企业必须审核并保存供货商或代理商的经营资质、产品生产企业资质、产品批准证书或备案凭证复印件、产品合格证明及经销产品的批次检验报告,有效保障保健食品化妆品进货渠道的合法性和产品质量可追溯性。
五、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
各地保化监管部门要以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为突破口,加强与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的协合配合,充分发挥群众和舆论监督作用,狠抓大案要案的查处,通过严惩一批制售假劣违法犯罪分子,取缔一批制假售假地下窝点,吊销一批违法生产经营单位资质,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和品种,形成全面治理和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和合力。
(一)加大非法品种打击力度。要组织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违法添加专项监督抽验工作,对于各地在监管中发现的存在违法添加化学药物成分、未经许可擅自生产或擅自委托生产、“一号多用”的品种,在依法严肃查处的同时,应及时将涉及的品种和违法事实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省局下发通知在全省范围内组织查处,并向国家局和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同时报请国家局建议撤销该品种的批准文号。
(二)开展标签说明书专项检查。要按照企业自查和集中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全面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标签说明书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有伪造或盗用批准文号的行为;保健食品名称是否与批准证书一致,化妆品命名是否符合《化妆品命名规定》;是否有虚假或夸大功效、扩大适宜人群、宣传具有治疗作用等行为;标注的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生产(卫生)许可证号是否真实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企业限期整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并及时上报。
(三)开展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要全面落实国家十二部委《关于印发〈2012年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工作要点〉的通知》(工商广字〔2012〕29号)要求,加强保健食品广告的跟踪监测,对严重违法广告涉及的保健食品,一律列入“黑名单”重点监管,一律采取暂停销售等措施;对发布严重违法广告且产品抽验不合格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一律责令停产整顿,一律依法从重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六、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各地保化监管部门要在深入开展专项整治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形成制度成果,着力抓好长效机制建设。
(一)建立企业飞行检查制度。要以投诉举报较集中的企业、有不良记录的企业和容易发生违法添加的品种为重点,抽调业务骨干,科学制订方案,开展突击检查,强化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
(二)建立生产经营企业黑名单制度。对发现存在非法添加化学药物成份和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等严重违法情形的企业和品种,一律列入“黑名单”,由省局发布公告在全省范围内组织查处,并通报兄弟省局,形成强有力的协查机制。
(三)建立违规企业约谈制度。要按照分级约谈、适时约谈、依法约谈的原则,对存在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企业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通报企业违法违规事实,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七、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
(一)认真部署近期保化监管工作。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由省局负责全省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重点督促指导市局监管工作及对企业监督抽查,由市局负责辖区内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各地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部门要健全领导机制,细化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保证各项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责任考核追究。市局主要领导要对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负总责,所有局领导分片包干,生产经营企业明确到具体责任人。保证对生产企业每月不低于一次、重点经营企业每半年不低于一次的监管频次,对违法违规企业增加监管频次,将监管记录留档备查,作为追究责任的依据。对未履行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发生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三)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各地保化监管部门要全面掌握监管工作动态,准确分析判断监管形势。要指派专人负责搜集报送工作信息,确保信息报送的及时、全面、准确。对涉及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事件等重大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