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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省政府出台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意见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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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卫生厅  www.jxwst.gov.cn    2012年8月06日    来源: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近日,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提出具体要求。

  《意见》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行了分类并界定相应的监管部门。其中,食品小作坊分为“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现场制售和前店后坊食品小作坊”两大类,前者纳入食品生产环节,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后者根据其生产经营场所是否在固定有形市场内,分为“有形市场内现场制售和前店后坊食品小作坊”、“有形市场外现场制售和前店后坊食品小作坊”。有形市场内的,纳入食品流通环节,由工商部门统一负责监管,有形市场外的,根据经营食品品种---即是否制售直接入口食品,分为“餐饮类现场制售和前店后坊食品小作坊和“非餐饮类现场制售和前店后坊食品小作坊”,分别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质监部门负责监管。

  《意见》所指食品摊贩是不含固定店铺或商场柜台经营者,系在有关部门允许范围内设立的固定摊位或流动摊位。食品摊贩分固定摊贩、流动摊贩两种。其中固定摊贩按经营食品品种---即是否制售直接入口食品,分为餐饮类固定摊贩和非餐饮类固定摊贩,分别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工商部门负责监管。

  《意见》所指流动摊贩系无固定摊位,在有关部门允许范围内流动经营的食品摊贩。《意见》规定,食品流动摊贩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其占道经营进行审批,并依据其经营食品种类通报辖区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工商部门,分别负责对经营餐饮类、非餐饮类食品的流动摊贩监管对未经审批违章占道经营食品摊贩,依法由城市管理等部门负责取缔。

  《意见》规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由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备案登记(属行政确认性质)。省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分别对本部门监管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基本条件和食品安全要求作出具体规定。对未经备案登记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开展清理整治。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封闭式管理的各类公园和旅游景区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的清理整治并配合监管部门加强监管。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交通运输站点(含高等级公路服务区)、建筑工地、各类学校(含托幼机构)校园的清理整治并配合监管部门加强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居民住宅改变使用性质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的管理。

  《意见》强调,各级政府统一领导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工作。要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责任制,对不履行职责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据了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点多面广,条件简陋,业态复杂,特别是如现场制售、前店后坊等业态生产加工与销售行为无法截然分开,难以简单划分监管环节,存在食品安全盲区和隐患。《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行科学分类,明确了具体监管部门,对消除食品安全监管空白,促进各环节衔接,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降低食品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有利于积累监督执法经验,为我省下一步地方立法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