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食品用香料标准执行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11日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食品用香料标准执行问题的复函
国卫食品标便函〔2014〕122号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科技标准司:
你司《关于商请明确食品用香精标准执行问题的函》(食药监科便函〔2014〕1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已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的食品用香料品种,其质量规格应符合该品种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对于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的食品用香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料通则》(GB29938-2013)执行。
二、根据食品用香料技术要求,如果GB29938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确有必要另行制定单个品种的食品用香料标准的,将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和修订程序制定。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
201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