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口“纽贝乐鳕鱼油软胶囊”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04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口“纽贝乐鳕鱼油软胶囊”有关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食监三函〔2014〕567号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进口“纽贝乐鳕鱼油软胶囊”有关事项的请示》(湘食药监〔2014〕3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鱼肝油相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297号)有关要求通报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凡含有鱼肝油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产品,不得按普通食品进口。
二、根据国卫办食品函〔2014〕297号文件,鱼肝油不属于普通食品,企业不得将鱼肝油作为普通食品生产。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