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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化妆品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29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化妆品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药化监函〔2016〕386号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化妆品是否取消生产许可标志标注的请示》(香化协字(2016)1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5年第265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生产的化妆品必须使用标注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的新的包装标识。新的包装标识不再标注“QS”标志。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有包装标识可以使用到2017年6月30日,此前使用原包装标识生产的化妆品,在保质期内可以继续销售。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