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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 管理规定 (2022 年 9 月 22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 总局令第 60 号公布 自 2022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30日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
管理规定
(2022 年 9 月 22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
总局令第 60 号公布 自 2022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
全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
安全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
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食品
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
人员,依法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行为及
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
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
全责任制,依法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
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
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
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
岗位职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食品安全
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主
体责任的长效机制。食品安全总监、食
品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企业主
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
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总监、食
品安全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
当充分听取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
的意见和建议。
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发现有
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提出停
止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否决建议,
企业应当立即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
消除风险隐患。
第五条 在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的
基础上,下列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集中
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
监:
(一)特殊食品生产企业;
(二)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
(三)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连锁
餐饮企业总部;
(四)大中型食品销售企业、连锁
销售企业总部;
(五)用餐人数 300 人以上的托幼
机构食堂、用餐人数 500 人以上的学校
食堂,以及用餐人数或者供餐人数超过
1000 人的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
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指导本辖区具备条
件的企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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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第六条 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
员应当具备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一)掌握相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
规、食品安全标准;
(二)具备识别和防控相应食品安
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三)熟悉本企业食品安全相关设
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生产经
营过程控制要求;
(四)参加企业组织的食品安全管
理人员培训并通过考核;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食品安全管
理能力。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将符合前款
规定的企业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明确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第七条 因食品安全违法被吊销许
可证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
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食品
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
上刑罚的人员,终身不得担任食品安全
总监、食品安全员。
第八条 食品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
求直接对本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协助
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承
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督促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从业人
员健康管理、供货者管理、进货查验、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追溯体
系建设、投诉举报处理等食品安全方面
的责任要求;
(二)组织拟定并督促落实食品安
全风险防控措施,定期组织食品安全自
查,评估食品安全状况,及时向企业主
要负责人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并提出
改进措施,阻止、纠正食品安全违法行
为,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食品召回;
(三)组织拟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方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落实食品安
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
大;
(四)负责管理、督促、指导食品
安全员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组织开
展职工食品安全教育、培训、考核;
(五)接受和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开
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等工作,如实提供
有关情况;
(六)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前款规
定,结合企业实际,细化制定《食品安
全总监职责》。
第九条 食品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
对食品安全总监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负
责,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具体工作,承担
下列职责:
(一)督促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过程
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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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情况,管理维护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过程
记录材料,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资料;
(三)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
品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
食品以及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及
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并报告;
(四)记录和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状
况、卫生状况;
(五)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食品
安全事故;
(六)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前款规
定,结合企业实际,细化制定《食品安
全员守则》。
第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
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
制,结合企业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
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
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
日管控制度。食品安全员每日根据风险
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食品安
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
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按照程
序及时上报食品安全总监或者企业主要
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
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
周排查制度。食品安全总监或者食品安
全员每周至少组织 1 次风险隐患排查,
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
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食品
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
月调度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
听取 1 次食品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
报,对当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
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工作总结,对下
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
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
将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
全员等人员的设立、调整情况,《食品
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以
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出的意
见建议和报告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
档备查。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将企业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等管
理制度,企业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
度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
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
组织对本企业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
训,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
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
核,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
档备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
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安
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组织对本辖区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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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
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
核结果。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食品生
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
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
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供必要
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
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鼓励企业建立对食品安全总监、食
品安全员的激励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
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
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
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
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
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
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
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
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
位取得收入的 1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
(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
(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
无正当理由未采纳食品安全总监、食品
安全员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提出的
否决建议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故意实施
违法行为的情形。食品安全总监、食品
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的,不予处罚。
第二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
负责人是指在本企业生产经营中承担全
面领导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
等主要决策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违法行
为中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人员,包括食
品安全总监等。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具体实施违
法行为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
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
位的职工,包括食品安全员等。
第二十一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
平台、大型食品仓储企业、食品集中交
易市场开办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可以
参照本规定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参照本规定
制定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
主体责任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 2022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