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产保健食品质量标准变更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01日
关于国产保健食品质量标准变更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食监三便函〔2014〕59号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国产保健食品质量标准变更问题的请示》(京食药监保化〔2014〕1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规定,变更申请是指申请人提出变更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及其附件所载明内容的申请,包括质量标准的变更申请。对于此前批准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及其附件未载明质量标准,其质量标准发生变更的,应参照目前变更申请的要求及程序,按照《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办理。
此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食品安全监管三司
2014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