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使用过氧化氢加工食品定性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04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使用过氧化氢加工食品定性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4〕571号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使用过氧化氢加工食品定性问题的函》(渝食药监函〔2014〕74号)收悉。经商卫生计生委,现函复如下:
过氧化氢是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07)的食品用加工助剂以及原卫生部《食品用消毒剂原料(成份)名单(2009版)》(卫办监督发〔2009〕17号)的食品用消毒剂原料(成份)。为加强规范管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不再将过氧化氢作为食品用加工助剂使用。目前,过氧化氢仍可作为食品用消毒剂使用,并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剂》(GB14930.2-2012)和《过氧化氢类消毒剂卫生标准》(GB26371-2010)规定。
附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过氧化氢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