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程序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10日
许可项目名称:保健食品广告审查
法定实施主体: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4号 第七至第十三条)
3、《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6号 第四条、第二十三至第二十五条)
4、《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5]211号)
收费标准:不收费。
总时限:自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不含资料补正、制证和送达时间)
受理4个工作日
审核2个工作日
复审2个工作日
核定2个工作日;
制作行政许可决定2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送达3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受理范围:
1、申请人(广告主)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持有者或者其委托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代办人是指申请人(广告主)自己或者其委托的其他法人、经济组织或公民;
3、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持有者委托驻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办事机构或代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的。
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单位在提交纸质材料之前,应先完成电子申请程序
从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jxfda.gov.cn)“软件下载”栏目下载、安装“2009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申请系统v3.0(客户端)”,按要求填报《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并打印5份,加盖企业公章。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的同时,发送申请资料电子版文件至 jxfdaad@jxfda.gov.cn,电子版文件由“广告申请客户端”中“导出”产生,包括“*.xml”和“*.jpg”两个文件。电子版文件同时需通过移动存储设备提交至省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
(二)申请人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打印填写完整的《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原件5份;
2、如申请发布电视广告、声音广告,应提交电视广告、声音广告的光盘;
3、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4、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持有人的《(生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如申请进口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提供代理销售该产品机构的《(经营)卫生许可证》;
5、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申请人如委托代办人办理广告审查的,还需提交代办人的《营业执照》副本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同时加盖代办人公章)及委托书原件;
6、保健食品的质量标准复印件、实际使用的包装(含标签)、说明书;
7、法律法规规定的确认保健食品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例如涉及商标或专利的,需提供商标注册证或专利证明文件复印件);
8、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具体格式见附件1);
9、凡申请人或代办人申报材料时,经办人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应当提交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申请人或代办人给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2份(具体格式见附件2);多个申请人共同持有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应分别出具《授权委托书》;
10、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
注:广告上必须始终出现保健食品标识、批准文号、“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忠告语,必须标注不适宜人群、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样稿中标此空项)。
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每份逐页加盖单位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2、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盖并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
3、《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所填写项目应填写齐全、准确;
4、《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中广告主名称、保健食品产品名称、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号应与《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中的相关内容一致;
5、广告主自己作为代办人的,须在《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代办人信息栏中填写与申请人一致的信息;
6、《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中的广告主应与《授权委托书》的委托方一致,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应与委托书中的被委托人一致。
岗位责任人:省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
3、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注明已具备和需要补正的内容。
4、经补正资料后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经补正资料后仍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不予受理,填写《不受理通知书》并载明其理由,将《不受理通知书》和全部申报资料一并退回申请人。
5、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该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所属审查机关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6、《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省局受理专用章,注明日期。
7、对已受理的申请,应及时将《受理通知书》和全部申报资料一并转省局药品审评中心广告审核人员,双方应办理交接手续。
时限:4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全套申请材料齐全、规范;
2、出具审核意见。
岗位责任人:省局药品审评中心广告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提出申请材料是否规范、齐全的审核意见,填写《保健食品广告审批流程表》(以下简称《许可流程表》)及《行政许可审批流程表》(以下简称《审批流程表》),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一并转省局食品安全监察处,双方应办理交接手续。
时限:2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
1、确定受理及审核的审批程序应符合规定要求;
2、企业申报材料符合标准要求;
3、在规定时限出具复审意见。
岗位责任人:食品安全监察处广告复审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对申请材料和审核人员的意见进行复审。
2、对部分同意或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与审核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
3、申请材料不够规范、齐全,或申报内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提出要求补正的复审意见,书面提出要求修改或补充的内容;申请材料规范、齐全,申报内容符合标准要求的,提出同意许可的复审意见。填写《许可流程表》和《审批流程表》与申请资料及审核意见一并转食品安全监察处核定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四、核定:
标准:
1、对复审结论进行确认;
2、根据确认结果提出核定结论。
岗位责任人:食品安全监察处分管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对复审人移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对部分同意或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与复审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核定意见及理由。
3、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以书面的形式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补正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4、符合或经补正后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同意许可的核定意见;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同意许可的核定意见,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填写《许可流程表》和《审批流程表》,注明时间,将申请资料和核定意见一并转省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相关人员。双方应办理交接手续。
时限:2个工作日
五、制作行政许可决定
标准:
1、受理、审核、复审、核定人员在许可文书等上的签字齐全;
2、全套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
3、制作的《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内容完整、正确、有效,格式、文字、加盖的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告审查专用章准确、无误,(并在省局网站公布)。
4、制作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须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投诉渠道;
岗位责任人:省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填写《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或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的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告审查专用章。
时限:2个工作日
六、送达
标准:
1、通知申请人携带《受理通知书》,凭《受理通知书》发放《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及时通知申请人许可结果,在《送达回执》上的签字、注明日期。
岗位责任人:省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送达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负责通知申请人携带《受理通知书》领取《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注明日期。
2、装订成册,立卷归档。
时限:3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附件1:
申报材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我单位申请 保健食品广告,提交如下材料:
□1、与发布内容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和电子化文件;
□2、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
□3、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
□4、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等;
□5、保健食品的质量标准;
□6、保健食品的产品说明书;
□7、保健食品标签以及实际包装;
□8、商标注册方面证明文件。
□9、其他:
我单位保证以上提交的材料内容真实、有效,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1、已提供的材料请在□中打“√”,未提供的请在□中打“×”;
2、如有其他材料,请详细填写材料名称。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行政许可事项)
委托人:
工作单位: 职 务:
联系电话:
被委托人:
工作单位: 职 务:
联系电话: 手 机:
身份证号码:
兹委托 在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
事宜。
授权范围:□1、接受行政机关依法告知的权利。
□2、代为提交申请材料、更正、补正、补充材料的权利。
□3、代理申请人行政许可审查中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4、签收 批件的权利。
□5、其他权利 。
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委托人(签章):
(委托人单位公章) 被委托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1、已授权的请在□中打“√”,未授权的请在□中打“×”。
2、一次授权仅用于一项行政许可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