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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协调司相关负责人就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30日
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协调司相关负责人就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企业落
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贯彻党中央、
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
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督促企业落实食品
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食
品安全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
为。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协调司相关负责
人就涉及《规定》的相关问题回答记者
提问。据悉,总局正在制定实施细则,
另行印发。
记者:《规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是什么?
答:近年来,在各方共同努力下,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体责任意识、法
律意识明显提升,食品产业获得长足发
展。但同时仍存在企业未依法配备食品
安全管理人员以及职责任务不清晰、安
全管控不到位等情况,导致主体责任落
实不到位。为推动真正落实企业主体责
任,市场监管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
规有关要求,制定了《规定》。
《规定》的出台,将推动企业进一
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配齐配强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完善食品安全主体
责任体系。有利于抓住企业关键少数,
推动履职尽责,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有
利于监管触角深度延展,确保出了问题
后找得到人、查得清事、落得了责;有
利于及时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守住食品
安全底线。
记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配备食品
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
人员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对食品生产经
营企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作出要
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法配备食
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
员。
记者: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
是否必须为专职人员?
答: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可
以为专职或兼职人员。
记者:除了《规定》第五条明确的
企业外,其他企业是否需要配备食品安
全总监?名称必须叫食品安全总监吗?
答:《规定》第五条明确了应当配
备食品安全总监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类
型。未达到食品安全总监配备要求的企
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员。如果企业已
配备了符合本规定食品安全总监任职要
求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可不必改变原
职务称谓,明确其为食品安全总监,履
行总监职责。
记者: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
全员的数量有规定吗?
答: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至少配备 1
名食品安全员,根据企业规模、食品类
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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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建立健全本企业食品安全责任体系,食
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数量应根据
实际需要确定。
记者:对于已建立食品安全管理部
门的企业,是否可以保留其原有的组织
架构和人员配置?
答:对于已建立食品安全管理部门、
配备相应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企业,可
保留企业原有的部门和人员配置,但要
确保可以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食品
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相应职责。
记者:《规定》要求食品生产经营
企业应当在自查工作基础上制定日管
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此处的自查是指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
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
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此处的自查
是指企业根据食品安全有关要求自行组
织的定期检查评价。自查工作不能替代
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但可以
结合开展。
记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原有食品
安全风险管控工作机制与日管控、周排
查、月调度是什么关系?是否需要改
变?
答: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根据生
产经营需要,加大管控、排查和调度频
次,但不能低于此要求。如果企业已经
有类似工作机制的,可以将原有制度与
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相结
合继续执行。如: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
不允许按日、周、月方式划分,也可以
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对应建立班次管
控、双日排查、双周调度等类似制度,
将日常检查、定期排查和定期调度的要
求落到实处,确保风险隐患始终在可防
可控范围。
记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停工、停
产期间是否需要履行相关制度?
答: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停工、停产
后可暂不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
相关情况应如实记录、存档备查。
记者:《规定》提出的《每日食品
安全检查记录》《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
理报告》和《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
要》,企业是否需要按照统一的文件名
称来执行?
答: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要
求建立《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每
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和《每月食
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文件名称可根
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状况调整,但要确
保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情况有
记录、可核实。
记者:如果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
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未能通过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随机考核,如何处
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四条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配备食
品安全管理人员作出要求,食品生产经
营企业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
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
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