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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30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近日,国务院办
公厅印发了新修订的
《食品安全工作评议
考核办法》(以下简
称《办法》)。《办
法》是对各省(区、
市)人民政府和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食品安全工作开展评议考
核的重要制度性文件,对贯彻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
署,强化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
任,提升全链条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
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
要作用。
《办法》修订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
提出的“四个最严”要求为根本遵循,
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
全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
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等法律
法规和文件规定,在全面总结近几年评
议考核工作实践、充分听取各地区各有
关部门意见建议基础上,细化考核内
容、优化考核程序、调整评价要求、强
化考核结果运用,进一步提升食
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的规范性和
科学性。
新修订的《办法》共 16 条。
《办法》规定,考核工作坚持目
标导向、问题导向,坚持客观公
正、奖惩分明、推动创新、注重
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
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考
核内容包括食品安全基础工作、
年度重点工作、食品安全状况、
即时性工作、加分项、减分项等
6 个方面;考核程序分为日常考核、年
中督促、食品安全状况评价、年终自
查、年终评审、综合评议、结果通报等
7 个步骤;考核结果分 A、B、C、D 四
个等级,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通报
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兵团。《办法》明
确,对考核结果为 A 级、考核排名较上
一年度提升较大的,以及相关工作成效
突出的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兵团予以通报
表扬;对地方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进行
总结推广;对考核排名靠后的省份加强
指导;对考核结果为 D 级或考核排名连
续三年列最后 3 名的,约谈省级人民政
府和兵团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约谈主要
负责人;对考核排名退步较大或上年度
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的,视情约谈
省级人民政府和兵团食品安全办主要负
责人;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
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兵团领导班子、领导
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
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评议
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
检监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