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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 《网络销售特殊食品安全合规指 南》的通知 市监特食发〔2023〕98 号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30日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
《网络销售特殊食品安全合规指
南》的通知
市监特食发〔2023〕9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规范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和
入网食品经营者销售特殊食品行为,提
高其合规意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
任,保障网络销售特殊食品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
施条例、《电子商务法》、《网络食品
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市场监管总
局组织制定了《网络销售特殊食品安全
合规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
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以《网络销
售特殊食品安全合规指南》为基础,结
合本地实际,进一步补充、细化地方法
规和文件要求,形成本行政区域网络销
售特殊食品安全合规指南,并针对监管
人员、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和入网
食品经营者等开展专题宣贯和培训,便
于相关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参考使用。
《网络销售特殊食品安全合规指南》为
业务指导文件,不作为执法依据和监管
职责划分依据。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3 年 10 月 13 日— 11 —
网络销售特殊食品安全合规指南
条款
相关要求
依据
合规指引
1. 定 义
与范围
1. 1
殊食品
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
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食 品 安 全 法〓第 七
十四条
特殊食 品包含保健 食品、特殊医 学用途
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
应 注意 与 GB13432— 2013《食 品安 全 国
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中
特殊膳 食用食品的 概念进行区 分,对其
中不同的范围界定以法律规定为准。
1. 2
健食品
1. 定义:声称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
的食品。即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
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
GB 16740—2014《食
品 安全 国家 标准 保
健食品〓
注 意 区 分“保 健 食 品”和“保 健 品”的 概
念。截至目前,法律法规尚未明确“保健
品”的概念。
2. 应当同时具备的必要条件:
a. 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
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b. 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
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但是,首次进
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
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a.《食 品 安 全 法〓第
七十五条
b.《食 品 安 全 法〓第
七十六条
保健食品必须依法进行注册或备案。注
册/备案适用的产品范围、要求和流程参
见《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原
国家食药总局第 22 号令)。
1. 定义:为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状态
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包
括适用于 0 月龄至 12 月龄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适用于
1 岁以上人群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特 殊医 学用 途配 方
食 品注 册管 理办 法〓
第四十八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范围包括适用
于 0—12 月龄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
食品和 1 岁以上人群的特殊医学用途配
方食品。— 12 —
条款
相关要求
依据
合规指引
1. 3
殊 医 学
用 途 配
方食品
2. 适用于 1 岁以上人群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分类:
a. 全营养配方食品
可作为单一营养来源满足目标人群营养需求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
食品。
b. 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可作为单一营养来源能够满足目标人群在特定疾病或医学状况下营
养需求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c. 非全营养配方食品
可满足目标人群部分营养需求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适用于
作为单一营养来源。
GB 29922—2013《食
品 安全 国家 标准 特
殊 医 学 用 途 配 方 食
品通则〓、《特殊医学
用 途 配 方 食 品 注 册
管 理办 法〓第五 十 条
第二、三、四款
在网络 销售活动中,可以按 照特殊医 学
用 途 配 方 食 品 的 不 同 类 别 进 行 分 类
标注。
3. 适用于 0—12 月龄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是指针对特殊
紊乱、疾病或医疗状况等特殊医学状况婴儿的营养需求而设计制成
的粉状或者液态配方食品。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的指导下,单独
食用或者与其他食物配合食用时,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够满足特殊
医学状况婴儿的生长发育需求。
分类:无乳糖或低乳糖配方、乳蛋白部分水解配方、乳蛋白深度水解
配方或者氨基酸配方、早产/低出生体重婴儿配方、氨基酸代谢障碍
配方食品和母乳营养补充剂等。
GB 25596—2010《食
品 安全 国家 标准 特
殊 医 学 用 途 婴 儿 配
方食品通则〓、《特殊
医 学 用 途 配 方 食 品
注 册管 理办 法〓第 四
十九条
4. 特 殊 医 学 用 途 配 方 食 品 应 当 经 国 务 院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注册。
《食 品 安 全 法〓第 八
十条
合法上市销售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应当取得产品注册证书。— 13 —
条款
相关要求
依据
合规指引
1. 4
幼 儿 配
方食品
1. 婴儿配方食品。是指:适用于正常婴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
满足 0—6 个月龄婴儿正常营养需要的配方食品。具体包括:
a. 乳基婴儿配方食品。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为主要蛋白来源,
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原料,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
制成的产品。
b. 豆基婴儿配方食品。以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蛋白来
源,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原料,仅用物理方法生产
加工制成的产品。
GB 10765—2021《食
品 安全 国家 标准 婴
儿配方食品〓
在婴幼 儿配方食品 的总体概念 下,食品
安全 国家标准进 一步细分了“婴儿配 方
食品”“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和“幼儿配方
食品”。在标签标示、信息宣称以及其他
销售要 求等方面,三者存 在着一些差 别
要求。
从定义 角度,要注意 婴幼儿配方 食品和
婴幼儿辅食的区分。婴幼儿辅食属于普
通食品,无需产品配方注册。
2. 较大婴儿配方食品。是指:适用于正常较大婴儿食用,其能量和
营养成分能满足 6—12 个月龄较大婴儿部分营养需要的配方食品。
具体包括:
a. 乳基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为主要蛋白来
源,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原料,仅用物理方法生产
加工制成的产品。
b. 豆基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以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蛋
白来源,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原料,仅用物理方法
生产加工制成的产品。
GB 10766—2021《食
品 安全 国家 标准 较
大婴儿配方食品〓
3. 幼儿配方食品。是指: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和(或)大豆及大豆蛋
白制品为主要蛋白来源,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原
料,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产品。适用于幼儿食用,其能量和
营养成分能满足正常幼儿的部分营养需要。
GB 10767—2021《食
品 安全 国家 标准 幼
儿配方食品〓
4.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注册。
《食 品 安 全 法〓第 八
十一条
合法上市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取
得产品配方注册证书。— 14 —
条款
相关要求
依据
合规指引
2. 销 售
的 一 般
要求
2. 1
质要求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
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备案。
《食 品经 营许 可和 备
案 管 理办 法〓第 四 条
第 一 款 、第 五 条 第
一款
销 售 特 殊 食 品 应 当 依 照 相 关 规 章 的 规
定,取得相 应的许可或备案 后方可 开展
销售活动。
2. 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是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上市销售的
产品。
《食 品 安 全 法〓第 七
十六条第二款
“进 口 的 保 健 食 品”的 指 向 应 当 以 我 国
《食品安全法〓的定义为依据,即在我国
经注册 或备案 的保健食 品,其在入 境前
应 当 已 经 取 得 了 出 口 国 的 上 市 销 售
准许。
3.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应当通过医疗
机构或者药品零售企业向消费者销售。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
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是应当遵守
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关于食品销售的规定。
《食 品安 全法实 施条
例 〓第 三 十 六 条 第
二款
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与《食品经
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两类
食品经 营主体(医疗机 构与药品零 售企
业)在销售 特定全营养 配方食品时 无需
取得许可(备案)。
4. 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三)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
全营养配方食品;
(四)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
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
《食 品经 营许 可和 备
案 管理 办法〓第 四 条
第 二 款 第 二 、三 、
四项
特殊食 品为预包装 食品,仅销售 特殊食
品的经营主体无须取得许可。
5. 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
营养配方食品不需要备案,但是向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定
全营养配方食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
《食 品经 营许 可和 备
案 管理 办法〓第 五 条
第五款
医疗机构与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定全营
养配方 食品无需取得 食品经 营许可(备
案),但是向其供货的经营企业应当取得
食品经营许可(备案)。— 15 —
条款
相关要求
依据
合规指引
2. 2
程 管 理
要求
1.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
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
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
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
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
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安全法〓第五
十三条第一、二款
本规定是法律规定的“可追溯制度”的基
本内容,是特殊 食品的网络 销售活动应
当遵守的基本要求。
2.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依照食品安全法的
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品销售等信息,保证食
品可追溯。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
例〓第十八条
3.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
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
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
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
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
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
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
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
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
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为
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食品安全法〓第六
十三条第二、三、四、
五款
食品召回是一种法定义务赋予的民
事主体 行为,法律规 定实施召回 的生产
经营者应当向监管部门报告。
责令召回的本质是行政强制行为。
法律规定,只有在一种情形前提下,即当
“食品生 产经营者未 依照本条规 定召回
或者停止经营的”,监管部门才能实施这
一行政行为。
网络销售特殊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
以下三 种不同情形 落实法律责 任:一是
在非自 身原因造成 问题的情形 下,积极
协助生 产者召回;二是自 身原因造成 问
题 的 情 形 下,依 法 主 动 实 施 召 回;三 是
“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
全标准”时,按照法律规定的“销售时应当
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的要求进行销售。— 16 —
条款
相关要求
依据
合规指引
4. 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
《食 品安 全法 实施 条
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网络销售特殊食品应当将特殊食品与普
通食品、药品等 在网页 展示上进行 明显
区 别,避 免 混 淆,避 免 出 现 法 律 责 任 风
险。 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 方法:平台首 页
或平台内店铺首页设置特殊食品统一入
口、弹窗提示、特殊食品售卖网页设置不
同字体形状、颜色和大小等,正确引导消
费者清晰辨别所购商品是否属于特殊食
品。禁止在同一链接同时或搭配售卖特
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药品。
5. 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
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
柜台、货架摆放、销售。
《食 品安 全法 实施 条
例〓第 三十 九条 第二
款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审查通则(试行)〓第
二十条
6. 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
粉 销 售 、婴 幼 儿 配 方 食 品 销 售 的 ,应 当 分 别 设 立 提 示 牌 ,注 明
“ * * * * 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
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
《食 品安 全法 实施 条
例〓第 三十 九条 第二
款、食 品经 营许 可审
查通则(试行)〓第二
十一条
7. 保健食品经营者在经营保健食品的场所、网络平台等显要位置标
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引
导消费者理性消费。
《保 健食 品标 注警 示
用语指南〓
保健食 品销售页面 应当显著标 示“保健
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
等提示信息,避免误导消费。
8. 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食 品 安 全 法〓第 八
十一条第五款
婴幼儿配方乳粉禁止分装。例如,商家将
婴幼儿配方乳粉自行分装成小包装、试用
装进行网络售卖的行为是法律禁止的。
`. 对距保质期不足 1 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及时采取醒目提示
或提前下架等处理措施。对不合格和过期、变质婴幼儿配方乳粉,应
当采取退市和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问题产品再次流入市场。
《国 务院 办公 厅转 发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总 局
等 部 门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婴 幼 儿 配 方 乳
粉 质 量 安 全 工 作 意
见 的 通 知〓(国 办 发
〔2013〕57 号)
网络销 售婴幼儿配 方乳粉,对保质期 不
足 1 个月的,应当在销售页面醒目提示。— 17 —
条款
相关要求
依据
合规指引
2. 3
广
告 和 宣
传要求
1. 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的各项规定。
《广 告 法〓第 四 十 四
条第一款
网络销售特殊食品活动符合本规定要求
的属于 广告情形的,要对照 广告法的相
关规定进行规范。
2.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
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
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第八条
特殊食品网络销售除了必须遵守食品安
全法律 法规的规定 以外,还应当 严格遵
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坚决杜绝食品虚假、夸大宣传等违
法行为。
3.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
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
性负责。
《食 品 安 全 法〓第 七
十三条第一款
4. 保健食品:
a. 广告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
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
b. 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
保证;(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
保障健康所必需;(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五)利用广
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c. 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a.《食 品 安 全 法〓第
七十九条
b.《 广 告 法 〓第 十
八条
c.《食 品 安 全 法 实 施
条 例〓第三 十八 条 第
一款
c.“不得声称保健功能”是指:直接声称
食 品 是 保 健 食 品 ,或 者 具 有 某 种 保 健
功能。
5.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a. 广告适用《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
的规定。不得含有的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
a.《食 品 安 全 法〓第
八 十 条 第 二 款 、《广
告法〓第十六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与医疗具有一定
的关联 性,除了应 当遵守食品 安全法律
法规的 规定以外,其广告 活动还应当 遵
守药品广告管理相关规定。— 18 —
条款
相关要求
依据
合规指引
全性 或者其 他医 疗机构 比较;(四)利用 广告代 言人 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b. 广告应当经广告主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广告审查机
关批准;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
机关、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患
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c.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广告按照处
方药广告管理,其他类别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按照非处方
药广告管理。
d. 除规定不得作广告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
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
作广告。
b.《药 品 管 理 法〓第
八十九、九十条
c. 《食 品 安 全 法 实
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d.《 广 告 法 〓第 十
五条
c. 本 条 款对 特 殊医 学 用 途 配方 食 品 的
广告进行分类规定,对其中的“特定全营
养配方食品广告按照处方药广告管理”,
这是将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等同于处方
药广告进行严格管理的明确要求。
d. 对 特 定 全 营 养 配 方 食 品 广 告,依 据
《广告法〓规定,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
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
定的医 学、药学专 业刊物上发 布。要点
一:必须是两个部门共同指定;要点二:
必须是医学、药学专业刊物。
6. 婴幼儿配方食品
a. 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部分替
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广告,不得对 0—12 个月龄婴儿食用的婴儿配
方乳制品进行广告宣传。
b.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
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a.《关 于 印 发〈国 产
婴 幼 儿 配 方 乳 粉 提
升 行 动 方 案 〉的 通
知 〓( 发 改 农 经
〔2019〕900 号)第 十
二条
b.《 广 告 法 〓第 二
十条
对于 0—6 月的婴 儿最理想的食 品是母
乳,在母乳 不足或无母 乳时可食用婴幼
儿配方食品。
1. 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应当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
一致。销售特殊食品,应当核对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是否与注册或
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一致,不一致的不得销售。
《食 品安 全法 实施 条
例 〓第 三 十 九 条 第
一款
特殊食品经营者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时
应当核 对标签、说明书 是否与注册 或者
备案内容一致。— 19 —
条款
相关要求
依据
合规指引
2. 4
签 和 说
明书
2. 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
包装上,不得加贴。
《进 出口 食品 安全 管
理 办法〓第 三 十条 第
四款
“特殊膳食用食品”包含婴幼儿配方食品
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3. 保健食品:
a. 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
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
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b. 产品标签还应当符合《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等要求。
a《食品安全法〓第七
十八条
4.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a. 标 签、说 明 书 不 得 含 有 虚 假 内 容,不 得 涉 及 疾 病 预 防、治 疗
功能。
b.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签、说明书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的规定在醒目位置标示下列内容:
(一)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
(二)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
(三)本品禁止用于肠外营养支持和静脉注射。
c. 产品标签和说明书还应当符合 GB 29922—2013《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 25596—2010《食品安
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特殊医学用途配方
食品标识指南〓(市场监管总局 2022 年第 42 号公告)等要求。
a.《特 殊医 学用 途配
方 食 品 注 册 管 理 办
法〓第三十六条
b. 《特 殊 医 学 用 途
配 方 食 品 注 册 管 理
办法〓第三十八条
5. 婴幼儿配方食品:
a. 声称生乳、原料乳粉等原料来源的,应当如实标明来源国或者
具体来源地。
a.《婴 幼儿 配方 乳粉
产 品 配 方 注 册 管 理
办法〓第三十五条— 20 —
条款
相关要求
依据
合规指引
b. 标签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二)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增强免疫力、调节肠道菌群等保健作用;
(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
表述;
(四)对于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不应当在产品配
方中含有或者使用的物质,以“不添加”“不含有”“零添加”等字样强
调未使用或者不含有;
(五)虚假、夸大、违反科学原则或者绝对化的内容;
(六)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进口原料”
“原生态奶源”“无污染奶源”等模糊信息;
(七)与产品配方注册内容不一致的声称;
(八)使用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人乳化”“母乳化”或者近似术语
表述。
c. 产品标签和说明书还应当符合 GB10765—2021《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6—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
婴儿配方食品〓、GB10767—2021《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幼儿配方食
品〓等要求。
b. 《婴 幼 儿 配 方 乳
粉 产 品 配 方 注 册 管
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b. 对于“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不应当在产
品配方中含有或者使用的物质”,《婴幼
儿配方 乳粉产品配 方注册管理 办法〓强
调不得“以‘不添加’‘不含有’‘零添加’
等字样强调未使用或者不含有”,这不仅
仅是基 于食品安全 法的要求,也是根 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得“虚假宣传”的原
则作出的规定。
1.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 电 子 商 务 法 〓第
十条
根据《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
者包括 电子商务平 台经营者、平台内 经
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
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2.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
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电子商务法〓第十
二条— 21 —
条款
相关要求
依据
合规指引
3. 网 络
销 售 的
要求
3. 1
网 络 交
易 经 营
要求
3.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
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
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
示信息。
《电 子 商 务 法〓第 十
五条
4. 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
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电 子 商 务 法〓第 十
六条
网络销售特殊食品经营者准备自行停止
销售活 动的,应当依 法在停止销 售活动
之日前 30 个自然日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信息公示应当在首页显著位置。没有履
行本法定义务的,会被依法行政处罚。
5. 网络交易经营者未依法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扰乱或者可能扰乱
网络交易秩序,影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职
责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采取措施进行
整改。
《网 络交 易监 督管 理
办法〓第三十八条
根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网
络 交 易 经 营 者 包 括 网 络 交 易 平 台 经 营
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以及
通过其他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
网络交易经营者。
1.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
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
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电 子 商 务 法〓第 三
十八条第二款
网络销售特殊食品的安全性法律责任在
《电子商务法〓中体现在第三十八条,相
应的罚则为第八十三条。其中,“未尽到
安 全 保 障 义 务”主 要 是 按 照《食 品 安 全
法〓及相关法规规章标准进行认定,网络
销售特 殊食品如果 出现安全问 题,则将
同时违反多个法律法规。— 22 —
条款
相关要求
依据
合规指引
3. 2
网 络 食
品 交 易
第 三 方
平 台 提
供 者 的
要求
2.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
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
审查其许可证。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
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
台服务。
《食 品 安 全 法〓第 六
十二条
作为食 品经营活动 的参与者,网络食 品
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赋予
的义务,承担相应的食品安全责任。
3.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妥善保存入网食品经营者
的登记信息和交易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食品安全案件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确需了解有关信息的,经其负责人批准,可以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
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
提供。
《食 品安 全法 实施 条
例〓第三十二条
4.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
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
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进
行动态监测,对超过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额度的,及时提醒其依
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网 络交 易监 督管 理
办法〓第二十四条
5.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
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
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
公开。
《网 络食 品安 全违 法
行 为 查 处 办 法 〓第
十条— 23 —
条款
相关要求
依据
合规指引
6.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
生产经营许可证、入网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等材料进行
审查,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
《网 络食 品安 全违 法
行 为查 处办 法〓第 十
一条第一款
7.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
案,记 录 入 网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的 基 本 情 况、食 品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等
信息。
《网 络食 品安 全违 法
行 为查 处办 法〓第 十
二条
8.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食品的生产
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
满后 6 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 2 年。
《网 络食 品安 全违 法
行 为查 处办 法〓第 十
三条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
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
及信息进行检查。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
当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网 络食 品安 全违 法
行 为查 处办 法〓第 十
四条
10.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履
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食品安全义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网络
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按照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相关数据和信息。
《网 络食 品安 全违 法
行 为 查 处 办 法 〓第
四、五条
按照《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的规定,在履行相关食品安全义务、网络
食品安 全信息真实 性、配合违 法行为查
处、按要求 提供网络食 品交易相关 数据
和信息 等方面,网络食 品交易第三 方平
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同
等义务与责任。— 24 —
条款
相关要求
依据
合规指引
3. 3
入 网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的要求
1.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履
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食品安全义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网络
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按照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相关数据和信息。
《网 络食 品安 全违 法
行 为 查 处 办 法 〓第
四、五条
2.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
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
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
许可的除外。
《网 络食 品安 全违 法
行 为查 处办 法〓第 十
六条第一款
按照《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入网食品经营者不
需要取得经营许可,可以实施备案。
3.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
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
《网 络食 品安 全违 法
行 为查 处办 法〓第 十
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4. 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
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
产经营许可证。
《网 络食 品安 全违 法
行 为查 处办 法〓第 十
八条第一款
未取得 食品经营许 可,仅从事 销售预 包
装食品的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公示相关
备案信息。网络交易平台应对该类经营
者的备案信息进行审核。
5. 通过网络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
置 公 示 其 食 品 经 营 者 名 称 、经 营 场 所 地 址 、备 案 编 号 等 相 关 备 案
信息。
《市 场监 管总 局关 于
仅 销 售 预 包 装 食 品
备 案 有 关 事 项 的 公
告〓(市 场 监 管 总 局
公 告 2021 年 第
40 号)— 25 —
条款
相关要求
依据
合规指引
3. 4
入 网 特
殊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的
要求
1. 入网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
品生产经营者,除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公示相关信息外,还应
当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
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
应 的数 据 查 询页 面 。 保 健食 品 还 应当 显 著标 明“本 品不 能 代 替药
物”。
《网 络食 品安 全违 法
行 为查 处办 法〓第 十
九条第一款
2.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
交易。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
行为查处办法〓第十
九条第二款
这是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类
别食品,即“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特
别禁止性规定。
3.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二)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网上
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
息不一致。
(三)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
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