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单位:
为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注销和终止申报工作,我司组织起草了《关于注销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有关规定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和《关于终止申报化妆品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你单位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3月28日前反馈我司。
联系人:陈志蓉 邮 箱:chenzr@sfda.gov.cn
附件:1.《关于注销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有关规定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关于终止申报化妆品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3.反馈意见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