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营养保健食品化妆品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全称江西省营养保健食品化妆品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本协会性质:由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营养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科研以及直接服务于营养保健食品化妆品行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联合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二条 本协会的宗旨: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共同利益及合法权益,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促进本省营养保健食品化妆品行业健康发展。本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第三条 本协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西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业综合党委。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注册地址:南昌市省府大院东四路23号A座409室。
本协会网址:www.jxbjpxh.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引导会员单位和企业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守法经营,自觉履行食品、化妆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二)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或授权,开展行业统计,收集、分析、整理国内外行业有关科技、经济管理等信息资料并向会员发布;
(三)开展行业发展问题的调查研究,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较集中的呼声与要求,代表行业利益,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承办产品展销会、研讨会、开展招商等活动;
(五)采用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各类人员,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素质,促进营养保健食品化妆品行业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六)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促进企业遵守行业公约,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组织业内调解,大力推进行业诚信建设;
(七)开展行业相关咨询服务,参与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科研开发和融资投资项目的推荐及前期咨询服务等;
(八)活跃市场经济主体,实施品牌战略,培育名牌产品;
(九)参与组织行业内科技成果和产品鉴定及推广应用工作,推荐表彰和奖励优秀科技成果项目、先进集体和个人;
(十)搭建信息传递平台,拓展信息服务功能,通过刊物、网站等形式收集、分析和发布行业信息,充分发挥专业信息的传递、交流和资源共享作用;
(十一)加强同国内外同业和相关社会组织的联系,开展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十二)对违反本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依照政府规定和本协会章程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
(十三)接受会员的委托,承办有利于社会和行业发展的其他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应当是法人单位,原则上担任理事以上级别;个人会员应当是自然人。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出入会申请,并填写会员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由秘书处审核通过;
(四)秘书处发给其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内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会员按照组织程序,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声誉及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退会者应主动交回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协会章程的;
(二)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三)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协会活动;
(四)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五)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五)制订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七)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需有2/3以上会员代表参加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订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本协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薪酬管理办法。
(十)代行监事会职权,对协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等实施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随时召开或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一十八条规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需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随时召开或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社会信用良好,有为会员服务的愿望和能力;
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岁周岁;
四、没有兼任其他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会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如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本协会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召开会长办公会议,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商议协会有关事项;
(五)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处理其他重要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为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长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协会与聘用专职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完成本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 组织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的重要文件;
四、 组织拟定并实施内部管理制度;协调各部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部门、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经济机构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政府资助、社会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取得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协会章程、会员大会决议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收费标准设4个档次:会长级叁万;副会长级壹万伍仟;常务理事级捌仟;理事级肆仟。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替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国家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处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因完成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0年 6 月 2 日第7次会员大会(电话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