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原《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根据该决定作出相应的修订。此决定旨在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方法和内容格式,进一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便于检验检疫监督部门对产品的溯源,该管理规定将于2010年6月1日起正式执行。
在新规定执行前的过渡期内,即食品生产者在2010年6月1日前生产加工的食品可以继续使用符合原规定要求的标识包装,同时,该规定适用范围包括所有在我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食品的标识标注。本次修订的内容涉及多个层面:食品标识标示内容、食品名称使用规范、食品产地标注、标签和文字大小等,重点突出添加剂的注明和营养标签的使用。修订后的法规明确食品标识不得标注的内容和食品标识违法行为,包括误导消费者的功能作用描述以及伪造、冒用、变造食品标识等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