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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信息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30日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
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和党的二十大
报告中“关于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决策
部署,进一步完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以下简称特医食品)注册管理,保证产
品质量安全,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称《办法》)。现就相关内容解读
如下。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办法》自 2016 年 7 月 1 日实施以
来,对规范产品研发注册、保障产品质量
安全、推动产业稳步发展、维护特殊疾病
状况人群健康权益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但是,从近年来注册管理实践看,现行规
章尚有完善空间,需要进一步严格特医食
品注册要求、优化注册管理流程、夯实企
业全过程主体责任、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办法》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办法》结合近年来注册管理实践,
广泛听取相关方的意见建议,践行监管为
民理念,兼顾食品安全“四个最严”和服
务产业发展要求。在监管为民方面,强调
特医食品注册以临床营养需求为导向;制
定优先审评审批程序,将罕见病、临床急
需新类型特医食品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
序,引导鼓励企业研发临床急需产品,满
足临床病患需要。在严格注册要求方面,
强调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能力,应承担
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明确 7 种产品不予注
册的情形;在注册证书中增加“产品其他
技术要求”项目,进一步保障产品质量安
全有效;突出标签和说明书特点和禁止性
要求;加严加大违规行为处置力度。在优
化营商环境方面,优化现场核查流程,细
化现场核查内容;压缩临床试验核查时限,
提高审评审批时效;明确电子证书法律效
力,等等。
三、明确不予注册情形有哪些?
原《办法》要求特医食品应当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未明确不予注册情形。修订的《办法》明
确了不予注册的 7 种情形:一是申请材料
弄虚作假、不真实的;二是申请材料不支
持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
用途临床效果的;三是申请人不具备与所
申请注册产品相适应的研发能力、生产能
力或者检验能力的;四是申请人未在规定
时限内提交补正材料,或者提交的补正材
料不符合要求的;五是逾期不能确认现场
核查日期,拒绝或者不配合现场核查、抽
样检验的;六是现场核查报告结论或样品
检验报告结论为不符合注册要求的;七是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注册要求的情形。
四、对申请人的要求有什么调整?
《办法》进一步强调申请人应具备的
条件、能力、法律责任和义务,夯实申请
人主体责任。如: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
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可溯源性负
责,并承担法律责任;应当配合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开展与注册相关的现场核查、抽
样检验等工作,提供必要工作条件。
五、现场核查、抽样检验明确了哪些
内容?
修订的《办法》明确了审评机构根据
食品安全风险组织对申请人进行生产现
场核查和抽样检验、对临床试验进行现场
核查。必要时,可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
剂生产企业等开展延伸核查。
六、注册证书修订了哪些内容?-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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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指南
为保障产品质量安全,强化注册技术
审评,明确在注册证书附件中增加产品技
术要求项。除了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外,企业还应当按照注册的产品技术要
求组织生产;现场核查动态抽取的样品,
需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产品技术要求
进行检验。
七、变更注册明确了哪些内容?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产品变更论证报
告,明确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品种不变、
配料表顺序不变、营养成分表不变,使用
量在一定范围内合理波动或者调整的,不
需要申请变更注册。
八、延续注册有哪些调整?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企业研发能力、生
产能力、检验能力情况,产品安全性、营
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临床效果方面的跟
踪评价情况等材料;要求省级食品安全监
督管理部门出具延续注册意见书。对于申
请人未能保持研发能力、生产能力、检验
能力的不予延续注册。
九、临床试验明确了哪些内容?
开展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临床试验,
应当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用于临床试
验的试验样品应当由申请人按照申请注
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生产,生产条件
应当符合特医食品良好生产规范,产品应
当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技术要
求。
十、标签、说明书要求有哪些调整?
《办法》进一步严格标签、说明书标
示要求,明确标签的主要展示版面标注内
容;要求对产品的配方特点或营养学特征
进行描述,体现特医食品产品属性;在标
签、说明书上提示消费者“请在医生或临
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和警示用语,指导
消费者正确使用;明确不得对产品中的营
养素及其他成分进行功能声称,避免误导
消费者。
十一、《办法》对关于违法处置内容
做了哪些调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原则,加大对造成
危害后果行为的处罚力度,对申请人以欺
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造成
危害后果和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
借、转让注册证书造成危害后果的罚款上
限调整至二十万元,明确涉嫌犯罪的,依
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
降低了对轻微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规定
申请人变更不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
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未
依法申请办理变更,先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予以罚款。
十二、《办法》还在哪些方面进行了
修订?
《办法》还主要在以下 3 个方面进行
了修订:一是明确食品审评机构的职责,
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审评机构(食品审评中
心)负责特医食品注册申请的受理、技术
审评、现场核查、制证送达等工作,并根
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二是明确相关
人员的法律地位和职责,在技术审评、现
场核查、抽样检验、专家论证的机构和人
员应当对出具的受理意见、审评结论、现
场核查报告、样品检验报告、专家意见负
责,恪守职业道德。三是明确撤回申请情
形。产品受理后,可在审评过程中提出撤
回申请;技术审评、现场核查、抽样检验
过程中发现涉嫌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或者
提供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的,不得撤回注
册申请。
十三、《办法》何时施行?
《办法》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16 年 3 月 7 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总局令第 24 号公布的《特殊医学用途
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